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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2016年09月29日发布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各级党组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是指市县(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各级党委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各党支部(党总支)向党员大会、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是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对于密切党组织与党员的关系,增强党的工作透明度,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报告工作的主要形式

 

    第四条  市、县(区)党委常委会一般采取主持召开全委会议的形式,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原则上一年报告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报告。市、县(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形式可分为综合报告、单项报告和紧急情况报告三种。综合性报告每年不少于一次,单项报告、紧急情况报告的次数根据需要确定。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通过印发《常委会会议纪要》或《情况通报》等方式,向全委会委员报告常委会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党委一般采取召开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的一般应召开党代会,500名以下的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原则上在换届期间进行。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会年会制的县(区)和乡镇党委,可通过召开年会的形式向党代会报告工作。党代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可通过印发《会议纪要》、《情况通报》和组织党代会代表、基层党员代表开展活动等方式报告党委的工作情况。

第六条  党支部(党总支)一般采取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半年报告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或上级党组织布置的紧急任务,或者涉及对重大问题、事件的处理,以及需要及时向党员大会报告的有关事项,可根据情况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报告。

第七条  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也可结合“三述”、“联述联评联考”等工作一并进行,原则上每季度报告一次。

 

 

第三章  报告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市、县(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并接受监督的内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本级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情况;组织领导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情况;组织、协调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的情况;推进党的建设的重要情况,包括干部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中的重大问题,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及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宣传思想、统一战线、政法、群团等其他方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⑤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的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遵守党内法规、重要制度的情况;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改进领导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及常委会成员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其他应向全委会报告及接受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党委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的内容: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情况,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经济运行中的重点工作、重大工程和项目安排,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事项,重大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精神文明、民主法制建设等其他方面的重大事项;履行管党职责推进党的建设情况,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开展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的情况,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等方面情况,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的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等;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差距和问题,本地本单位发展面临的形势、机遇与挑战;近期本地本单位的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其他应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及接受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党支部(党总支)向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的内容: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②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决策、决定、规定情况;③本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④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的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等;⑤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措施办法等;⑥其他应向党员大会报告及接受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接受监督的内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本地本单位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情况;本地本单位年度工作安排以及在某一阶段内完成的主要工作和对下一阶段工作的安排部署;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安排以及重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与人事安排等;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的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等;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报告工作的主要程序

 

第十二条  市、县(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程序:

(一)会议准备。常委会事先对提请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工作报告或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和方案,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准备。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会前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有的问题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选择的方案,有的问题应当听取同级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有的问题应当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5天前通知到每一名全委会委员,常委会向全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等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全委会委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工作报告。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请假,并经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同意。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应委托书记作工作报告或有关事项说明。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进行。

(三)会议讨论。全委会委员对常委会提交全委会讨论的工作报告或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委员对工作报告或有关事项的相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常委会或受常委会委托的工作机构应负责地作出说明,也可以在闭会后及时作出答复。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大会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未获通过的,常委会应在3个月内重新向全委会报告。对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五)督办落实。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根据需要一般可采用文件、通知、会议纪要等形式上报和下发,宜予公布的,应及时通过有关渠道予以公布。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督查落实。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全委会决定事项进行转办、督办,对全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制定分解落实方案,督促有关方面抓好落实。具体承办实施部门认真抓好有关决定的贯彻落实,定期向常委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决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确保决策的全面落实。

第十三条  党委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程序:

(一)会议准备。召开党委班子全体会议研究召开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时间、议题、日程等相关事宜,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后,确定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会议前期筹备。

(二)工作报告。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或党员到会方能举行。党代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党代会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党代会,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党委请假,并经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同意;党员因故不能参加党员大会,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请假,由党支部统一报上级党委审批。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出席会议。党委书记代表班子作工作报告,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进行,并邀请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可根据报告内容适当扩大列席范围,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三)会议讨论。党代会代表或党员审议党委工作报告,讨论重大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党代会代表或党员对工作报告或有关事项的相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党委班子或受党委班子委托的工作机构应负责地作出说明,也可以在闭会后及时作出答复。未到会党代表或党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大会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于需要表决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党代表或党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未获通过的,应在3个月内重新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督办落实。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议,根据需要一般可采用文件、通知、会议纪要等形式上报和下发,宜予公布的,应及时通过有关渠道予以公布。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党委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全体党代表和党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决定事项进行转办、督办,对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制定分解落实方案,督促有关方面抓好落实。具体承办实施部门认真抓好有关决定的贯彻落实,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决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确保决策的全面落实。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总支)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程序:

(一)会议准备。召开党支部(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议题、日程等相关事宜,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后,由党支部(党总支)书记或指定其他支部(党总支)委员进行会议前期筹备。

(二)工作报告。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党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党总支)请假,并经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同意。会议由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主持,并代表班子向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进行,并邀请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可根据报告内容适当扩大列席范围,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三)会议讨论。党员审议党支部(党总支)工作报告,讨论重大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有批评意见和质疑,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应负责地作出说明和回答,也可以在闭会后及时作出答复。未到会党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大会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对工作报告或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五)督办落实。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定,须报上级党组织备查并通过党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党支部(党总支)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全体党员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五条  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程序:

(一)起草工作报告。下级党组织指定相关部门、内设机构或组织委员起草综合性工作报告和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重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与人事安排等阶段性专题报告。

(二)完善工作报告。综合性工作报告和阶段性专题报告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本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必要时组织召开班子会议专题讨论研究,并进行修改完善。

(三)报送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定稿后,以专题报告或专题材料的形式报上级党组织及相关部门单位。

 

第五章  报告工作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市、县(区)党委常委会成员和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有下列行为的,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的纪律处分:应当提交全委会、党代会、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并擅自作出决定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召开全委会、党代会、党员大会的;全委会、党代会、党员大会未达到规定人数召开或未按照规定程序议事、表决的;应当报告上级党组织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后尚未批复就作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对持有不同意见的同志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

第十七条  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全委会、党代会、党员大会所作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未改变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对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应当批评纠正,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视情况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全委会、党代会、党员大会内容除经组织同意在党内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各级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报告工作,结合《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流程图

2.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