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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固定党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2016年11月29日发布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党内组织生活,推进新形势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基层党组织实行党员“固定党日”制度,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员“固定党日”是指全市各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实际,每月至少确定一个“固定党日”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其中:每年“七一”前的最后一周为全市“在职党员先锋行”志愿服务周,该周的星期六为全市“在职党员精准脱贫先锋行”志愿服务日。

第三条  党员“固定党日”活动在全市共产党员中开展,根据活动主题和内容,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参加。同时,要积极探索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办法,确保流动党员能够参加“固定党日”活动。

 

第二章  “固定党日”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每个党员“固定党日”应选择一个活动主题,除重要时期、重大活动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统一确定主题外,一般由基层党组织结合实际自主确定活动主题、活动内容和活动形式。具体围绕以下七个方面开展。

(一)学习教育。主要通过“三会一课”抓好三项教育:党性观念教育。组织党员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围绕党的重大理论成果、党在新时期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等开展学习讨论,不断提高党性修养。主体地位教育。组织党员开展思想汇报、过“政治生日”、重温入党誓词等主题教育活动,切实强化主体意识,提升思想境界。能力素质教育。组织党员定期听党课、看电教片,开展各类实用技能培训,增强做好本职工作和自主创业、带领群众创业的能力。

(二)议政议事。主要通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形式进行。讨论决定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听取、讨论党支部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需经全体党员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议政议事类活动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党员大会召开前,支部委员会应围绕决策事项充分研究酝酿,提出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三)推进工作。主要通过召开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会的形式进行。立足于解决阶段性重点任务、精准脱贫等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作用。讨论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讨论决定党支部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明确落实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工作推进类活动一般每两月开展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

(四)组织生活。主要通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会等形式进行。重点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党员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党内定期谈心谈话、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和重点工作、民主评议党员等党的组织生活十一项基本制度。

(五)公务公开。主要围绕“三务”公开进行实施党务公开,按月通报党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党建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和党建工作月度计划安排情况;实施政务公开,公布基层党员关心的各类重点、热点、难点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责任主体、推进措施、时间节点、工作成效等,广泛接受监督;实施财务公开,向党员公布财务收支状况、重大支出事项和民主理财结果,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结对共建。依托党员活动阵地、党员服务中心(站)等,在机关党支部与农村党支部、辖区单位党支部与街道社区党支部、本机关党支部与外单位党支部之间结对共建,开展交流互助活动;统筹工会、共青团等群体组织活动阵地,共同谋划活动主题和内容;探索运用微信、易信等新媒体技术,推动基层党组织“线上”、“线下”活动同步开展。

(七)为民服务。主要以联系服务群众的形式开展。组织党员开展认责承诺、亮牌示范、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在农村,重点开展乡、村两级干部联合入户走访活动;在社区,重点开展“在职党员社区先锋行”活动;在机关,围绕“双联”工作和精准脱贫广泛开展党员干部住村联户活动;在企业和社会组织,重点开展党员“一带一”、“一带多”活动。

 

第三章  党员“固定党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全面负责辖区内基层党组织党员“固定党日”制度落实,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确保活动顺应党员意愿、切合工作实际、符合形势要求。要加强党内组织生活十一项基本制度的学习,做到领导干部熟悉制度、党组织精通制度、党员了解制度。要加强对辖属党组织党员“固定党日”活动的领导和指导,制定党员“固定党日”活动指导意见,审核下级党组织党员“固定党日”活动计划,并派人参加指导。县(区)党委组织部和党的关系隶属市委的各基层党(工)委于每年1月向市委组织部总结报告上年度活动开展情况和下一级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各党支部(总支)具体负责党员“固定党日”活动的组织实施,按照要求认真落实规定动作、精心设计自选动作,并进行全程纪实。活动开始前,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组织落实;活动结束后,以一定的方式进行通报或公示。要紧密联系实际,聚焦基层党建如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探索党员参与中心工作、带头带领带动服务的有效载体,创新党员“固定党日”的活动形式。要运用“互联网+”的新思维新手段,通过“固定党日”活动探索开展网上组织生活,构建“网格+网络”基层党建互动融合的新格局。实行组织生活定期报告制度,每年7月上旬、12月底前向上级党(工)委分别报告上半年、全年活动开展情况。

第七条  广大党员要积极参加“固定党日”活动,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要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向党组织讲真话,自觉接受党组织指导和帮助;要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党内生活中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通过品德锤炼活动,形成实践体会,提升党性修养。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开展政治学习,带头参加组织生活,带头推动主题活动,带头联系服务群众,以实际行动引领广大党员参加“固定党日”活动。要切实严肃组织生活纪律,对有能力而不及时参加“固定党日”活动的党员,及时安排补课;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活动3次以上的,党支部书记进行诫勉谈话;无正当理由连续6次不参加“固定党日”活动的,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

第八条  市、县(区)党委组织部门要把从严、从实、讲认真的要求贯穿到全面推行党员“固定党日”制度的全过程,作为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和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与党组织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挂钩。加强经常性的指导和定期检查考核,会同有关单位不定期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做到半年一检查、全年一考核,推动党员“固定党日”制度全面落实。

 

第四章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党员“固定党日”活动流程图

         2.党员“固定党日”活动情况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