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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白银市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2017年11月27日发布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甘肃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建立巡察制度,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统筹巡察工作领导,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成立专门巡察机构,对所管辖的县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在每届领导班子任期内至少巡察一次,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关于政治巡视巡察决策部署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着力发现问题,形成有力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市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相关负责人组成。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巡察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全市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

(三)研究确定巡察对象、内容以及巡察组组成人员等事项;

(四)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审定巡察工作报告;

(五)向省委巡视办和市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向市委提出对巡察干部的调配意见;

(七)承办省委巡视办交办的事项;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巡察办),设在市纪委,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市委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调配、考核、管理和监督;

(四)承担问题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五)督促检查上级巡视组和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

(六)督办省委巡视办及市委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委成立若干巡察组。巡察组具体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和成员若干名,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巡察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巡察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承担领导小组赋予的巡察任务;

(三)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汇总分析巡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移交违纪违法问题及线索;

(六)负责巡察组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忠诚干净尽责,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省市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政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专业知识;

(五)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范围内容

第十三条 巡察的对象和范围分别是:

(一)市委巡察的对象和范围是: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和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及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卫计局、扶贫办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各县区委巡察的对象和范围是:市委巡察之外的县区所有企事业单位(含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行政村、各社区。也可根据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对乡镇(街道)开展巡察。

(三)市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巡察的对象和范围是:本系统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双十条”规定、市委“十六条”规定,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组织纪律,存在违规选人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三)违反廉洁纪律,存在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四)违反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违反群众纪律,存在态度生硬、与民争利,损公肥私、优亲厚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吃拿卡要等问题;

(六)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方式权限

第十五条 巡察组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查阅有关账目;

(八)召开座谈会;

(九)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十)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一)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了解、询问相关情况;

(十二)开展专项检查;

(十三)入户调查了解;

(十四)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五)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察组需要采取本条第(四)、(五)、(十四)项方式了解情况的,应当经市委巡察办报领导小组批准,并由市委巡察办统一协调有关单位作出安排。

第十六条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深入了解。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七条 巡察组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期间,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市委书记报告:

(一)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大问题,或者突发的带有政治性的重大事件;

(二)发现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市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三)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严重违反组织原则,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或者党政主要负责人严重不团结,矛盾公开化,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

(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及时查处能形成有力震慑的;

(五)巡察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巡察工作纪律以及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巡察期间,经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直接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经市委巡察办协调联系,向市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督查、信访、扶贫等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重点了解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问题。

巡察县区直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前,被巡察单位所在的县区党委、纪委和组织、审计、信访、扶贫等部门应向巡察组如实提供被巡察单位有关情况。巡察市属企事业单位时,负有主管或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向巡察组如实提供被巡察单位有关情况。相关部门应主动配合,如实提供信息。

第二十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通过召开巡察动员会、张贴巡察公告等方式,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和成员及有关人员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时间安排、联系方式等信息,为党员、干部及群众反映情况和问题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要通过公示栏、内网和主要新闻媒体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分别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形成书面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报市委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委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关于巡察情况的汇报,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五条 经市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及时向被巡察单位所在县区委和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推动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委巡察办。

第二十七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及时提出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建议,由巡察领导小组分类汇总,经市委审定同意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移交:

(一)对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上述问题和线索的移交手续由市委巡察办、巡察组、接受机关(单位)会同办理,并制作移交清单。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巡察了解的情况和问题,市、县(区)纪委和组织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谈话方案,建议市、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第三十条 市委巡察办应将被巡察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巡察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正在接受巡察的单位领导班子原则上不作调整,必须调整的,应充分听取巡察组意见。

第三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对巡察反馈的问题整改结束后,市委巡察办可以采取专项督查、定点督查、约谈督办等方式,深入了解、核实和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督查情况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巡察办应建立台账,负责督办、催办、跟踪了解移交问题和线索的处理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相关部门应立足各自职能,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审核把关。

第三十五条 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巡察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政法机关和组织、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应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支持配合不力,影响巡察工作开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九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牟取私利或者为他人牟取不正当

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整改落实责任,巡察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反馈后全面整改。

第四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党员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有其他干扰巡察工作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市委巡察办或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相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四十三条 建立巡察组组长库和工作人才库,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成员从巡察人才库中选配。巡察人才库面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审计、财政等部门遴选优秀人员。

加强巡察组建设,健全市管后备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到巡察组挂职锻炼机制。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应把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符合任职条件的巡察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提拔使用。

第四十六条 巡察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区委和有巡察对象的市直部门(单位)党组织应当参照本办法,对巡察对象进行巡察监督。

领导小组、市委巡察办对前款规定的巡察工作给予指导。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