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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现金足彩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2017年09月25日发布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形式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

  三、公开政府信息,要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秩序。

  四、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和拟定相关制度;局监察室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相关工作。

  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协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做好本科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维护、更新工作;

  (四)对拟公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六、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具体承办本科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涉及本科室、本单位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维护、更新本科室、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协助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对拟公开的涉及本科室、本单位职能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八、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局机关其他科室或局属单位的,应当与其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九、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十、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事项,包括执法依据、职权、责任及监督等内容。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的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1.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及业务范围审批;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审批;3.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设、合并、变更、终止审批;5.劳务派遣行政许可;6.企业特殊工时审批。

  (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的非行政许可类审批及备案制管理事项的相关信息: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2.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的服务类事项的相关信息: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丧葬抚恤费审核批准;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核准、岗位等级认定;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推荐审核;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工资、津贴变动审批;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公务员录用考试;负责市政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科级干部职务任免审核、备案;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等升级考核;大学毕业生报到;负责实施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核定各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八)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人才工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军官安置、引进国外智力等信息。

  (九)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的事项。

  十一、除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十二、制定出台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时,应当将政策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十三、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十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公开的期限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十五、认真编制、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十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根据需要在局机关设立电子信息屏、信息公告栏等设施,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及时向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十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并由受理科室和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十九、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局属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二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二十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如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公开,并在公开前将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二十二、对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二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局机关有关科室和局属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科室和局属单位应当在核实后予以更正。科室和局属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或者局内相关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十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二十五、机关有关科室和局属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二十六、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局机关有关科室和局属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章 保密审查

  二十七、公开政府信息前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涉及本单位职能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部门确定。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二十八、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三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十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或者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认真改进工作。

  三十二、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三十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